B.1. 廠商的所有權

簡單嚟講, 廠商的所有權 (ownership of firms) 係指間公司係由邊個擁有。

B.1.1. 所有權的形式

所有權可以分成兩大類:

  • 公有制
  • 私有制

B.1.1.1. 公有制廠商

公有制廠商係指廠商係由政府所擁有嘅。

  • 公有制廠商又可以分成“政府部門”同“公營公司”
    • 而“政府部門”本身亦可以分成兩類。

“政府部門”同“公營公司”嘅分別最主要在於佢哋嘅成立方法同營運原則,詳情可以睇下面個表。

 

政府部門

公營公司

成立方法

屬於政府體制內嘅部門

按照營運基金條例而成立嘅部門

按照成文法成立嘅公司

營運原則

並非按照商業或牟利原則嚟營運

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或改善服務質責

按照商業及牟利原則嚟營運

例子

統計署、渠務署、房屋署

香港郵政、電訊管理局

巿區重建局、機場管理局、醫院管理局。

營運基金係一個立法會根據“營運基金條例”議決而設立嘅財務及會計個體。

  • 依個方法令到政府部門可以透過商業或半商業形式提供服務。

成文法簡單嚟即係法律(由立法會草議、通過的法例)。

  • 因為依D法例有係官方版本清楚寫明條例嘅內容,所以叫“成文”法。
  • 除咗成文法之外,仲有“普通法”(又叫案例法)。
    • 拫據“普通法”,法官作出判決時必須跟從以前情況相似嘅案例嚟作出判決。

(依D亦係點解我哋有時會聽到“案例”依個詞語。)

B.1.1.2 私有制廠商

私有制廠商係指廠商係私人所擁有嘅。

私有制廠商可以再分成“獨資”、“合夥”同“有限公司”。

  • 而“有限公司”又可以分成“私人有限公司”同“公眾有限公司”。

唔同嘅私有制廠商都有唔同嘅特徵。我哋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作出比較:

 

獨資

合夥

有限公司

 

私人有限公司

公眾有限公司

東主人數/身份

1(東主)

2 – 20(合夥人)

1 – 50(股東)

1 – 無限(股東)

適合性

適合規模較小嘅個人業務,例如開網店。

適合互相信任嘅專業人仕。醫生、律師等係唔可以用有限公司形式嚟經營業務(因為佢哋個人要負專業責任,如醫療失誤)。

適合一般中小企業。

適合需要龐大資金嘅大規摸機構。

法律地位

公司唔係法人。

經營者需要負起與公司有關的所有法律負任

公司係法人。因此公司可以以公司名義對其他法人作出控告或被控告。

資金來源

♦ 由經營者提供
♦ 亦可透過借貸嚟集資
♦ 不能發行股票或債券。

♦ 由經營者提供
♦ 借貸
♦ 可發行股票籌集資金。但股票不能在香港交易易及結算所中交易。
♦ 不可發行債券

♦ 一般透過發行股票及債券籌集資金。而股票及債券可以在香港交易易及結算所中交易。
♦ 借貸

債務責任

無限。

有限。

所有權轉讓

所有權不能轉讓。

所有權轉讓必須取得所有合夥人同意。

股東須取得董事局同意先可以出售股份。而且要先賣俾現有嘅股東。只有當現有股東不收購股份時才能對外發售,

股東可以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自由轉售股票,而唔需要取得董事局同意。

延續性

如果獨資經營者或者所有合夥人去世,公司將會視作結業。

任何股東去世或轉售股票都唔會影響公司嘅存在。

管理及投票權

全權由東主管理。

全權由合黟人管理。

♦ 公司由董事局控制。
♦ 平日運作則交由管理階層負責。
♦ 股東於公司週年股東大會有投票權。

利利潤分享/
虧損分擔

全部由東主獨享或負擔。

根據合夥協議作出安排。

按股東嘅持股量分配。

會計帳目

不需向公眾公開會計帳目。

♦ 不需向公眾公開會計帳目。
♦ 所有合夥人都有權檢查會計帳目。

♦ 不需向公眾公開會計帳目。
♦ 所有股東都有權檢查會計帳目。

需向股東及公眾公開會計帳目。

為咗方便大家理解以上嘅分便,以下會講吓一D概念:

  • 東主:即係老闆
  • 法人(legal personality)係指法律上具有人格嘅組織。法人就好似真人一樣享有法律上嘅權利與義務,亦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
    • 近期有關炒樓嘅其中一個新聞就係炒樓人仕唔用個人名義去買樓而開間有限公司去買樓(因為有限公司係法人,所以可以擁有物業)。而透過“轉讓公司”,樓宇嘅業權就可以唔駛透過買賣嚟轉讓。咁佢哋就可以避去稅項。